近日,被告人贾某从他人处购买银行卡并转售牟利,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图源网络
被告人贾某为牟利从网上和身边认识的人手中收购银行卡后又在网上寻找买家,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2019年10月25日,贾某从董某手中收购了一张建行银行卡,后贾某又将该卡出售给一个微信昵称叫倪妮Mr的人。
2019年11月8日,被害人郝某在家中接到其表哥的QQ语音电话称,自己现在国外,需要用钱购买机票,让其转钱,后郝某通过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该银行卡账户名为董某)转账12000元,转完后便给其表哥打电话称是否收到钱,才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
2020年1月11日,民警在一网吧内将贾某抓获,后在其住所当场查获34张银行卡、18个u盾、2个密码器等物品。经核查,其中24张银行卡均为他人名下银行卡。
检察官说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其中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认定为数量较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与群众平时口中的“信用卡”不同,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所以“借记卡”也是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的一种,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出售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无正当理由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以免触犯法律。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标明出处,为分享传播之用,非商业用途。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