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在大河镇龙池村委会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认定被告人杨某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被告人杨某擅自在西乡县大河镇龙池村二组黄柏场国有林使用油锯采伐卜氏杨树10根,后将所采伐的林木制成蜂桶自用。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杨某采伐林木蓄积量11.93立方米。涉嫌盗伐林木罪。
因此,为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承办法官遂决定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到当地巡回审理此案,以达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以盗伐林木罪予以刑罚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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