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陕西省发改委官网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不加价。
通知明确,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即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政策实施范围为陕西省非市政集中供暖的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空调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小区自备锅炉)。
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为简化居民电采暖用户申请程序,汉中、安康、商洛陕南三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不愿意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需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不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除陕南三市外的其他地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小区物业出具的非市政集中供暖证明向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照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规定自发文之日10月20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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