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县公安局褒城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案件。
2020年9月24日,褒城镇一村民“王某福”携带户口本到褒城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民警对其进行办证拍照、采集指纹和上传照片时发现,该“王某福”的照片与辖区王某新的户籍照片高度相似,为确保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民警迅速开展核查工作。
经民警查证,王某福与王某新二人系兄弟关系,由于王某福精神异常,长期流浪在外,王某新为贪图方便,给王某福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使用王某福的身份信息到褒城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件,后被民警识破。
经询问,王某新对自己利用其弟弟王某福身份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褒城派出所依法对王某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保证居民身份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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