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中院依法对苟少森等53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

2020年10月14日,汉中中院依法对苟少森等5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等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并送达了终审的刑事裁定书。

由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苟少森等53人涉黑一案,该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判决,对苟少森等人分别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二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对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没收全部财产,一般参加者并处罚金。对其中2名参与犯罪较少、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该案中51名涉黑成员共判处罚金总额373.5万元,没收财产金额3.3亿余元(包括债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苟少森等25人不服,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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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中院二审立案后,因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在本市影响力大,决定组成五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全案审查,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并经过认真评议,形成决议认为,苟少森自2003年以来,网罗、纠集、吸纳了杨利伟等多人,在苟少森组织、领导下,形成了以何小军、杨利伟、苟艺丹、马伟、王宇飞、杜康、王汉新、袁汉川、漆发明为骨干成员,其他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断发展,成为人员众多、势力庞大、非法影响广泛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还依托森达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还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非法控制垄断汉中市汉台区一定区域内的地下赌场和土方工程。组织成员持枪、管制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作案1起,聚众斗殴案3起,故意伤害案3起,寻衅滋事案6起,非法拘禁案1起,开设赌场案7起,强迫交易案2起,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1起,违法案件2起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8人、轻微伤4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汉中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随之生效,苟少森等罪犯依法将被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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