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洋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
即日起,城区道路机动车车位内严禁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如违反规定占道停车,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洋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将车辆拖移,产生的费用自负。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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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城区道路机动车车位内严禁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如违反规定占道停车,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洋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将车辆拖移,产生的费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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