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汉中市汉台区的无业人员谭某露,自2018年5月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先后以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手机的手段,购买手机18部,贷款总金额66127元,实际诈骗金额58387元。近日,谭某露以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谭某露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谎称朋友在分期贷款公司上班,需要找人帮忙刷单冲抵业绩,事后即取消贷款单。
以支取好处费、介绍费为诱饵,欺骗被害人李某、刘某丹、王某、杨某霞等人分别在汉中中人通信汉中赛博店、汉中诺百特商贸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店、人民路坤达oppo手机店办理捷信分期贷款或马上分期贷款2990元至4920元不等,购买oppor15、华为P20pro、vivox20、iphone8plus等18部手机,后将17部手机套现,用于日常开支,1部手机自用。
并向被害人李某、刘某丹、王某、杨某霞等人支付300元至450元不等好处费。检察机关认为,谭某露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进行在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1、本案中被害人李某等,本身存有过错行为,她们主观上虽非诈骗故意,但为蝇头小利客观行为上充当了罪犯的帮手与无形之中,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必须的。
2、谭某露如何顺利取得贷款与手机店信任,通过层层程序审核,从而取得手机并套现,最终使诈骗犯罪得逞。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漏洞在哪,如何发现,杜绝防范,都值得掩卷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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