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司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俞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依法向原公司退还3208998元。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4日,上海某公司发现公司员工俞某、李某涉嫌挪用资金到汉中市公安局报案。2018年9月11日市公安局决定对俞某、李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汉中公安克服重重困难,迎难而上,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和细致核算,对资金流向、股票期货、大宗交易等多个领域开展资金逆向追踪。经查,“胆大”的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副总裁、陕蒙片区总监职务期间,指使或授意公司负责钢材销售的员工俞某将其保管的1036万元分多次转入李某个人账户用于炒股、理财或购置车辆等个人使用。截至案发,李某尚有3208998元尚未向公司归还。
2020年9月14日上午,汉中市公安局举行涉案赃款追赃挽损返还仪式,汉中市公安局领导向受害企业发还被追回的3208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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