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320万元,汉中公安追赃挽损,全部返还

近期,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司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俞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依法向原公司退还3208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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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上海某公司发现公司员工俞某、李某涉嫌挪用资金到汉中市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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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市公安局决定对俞某、李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汉中公安克服重重困难,迎难而上,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和细致核算,对资金流向、股票期货、大宗交易等多个领域开展资金逆向追踪,经查,“胆大”的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副总裁、陕蒙片区总监职务期间,指使或授意公司负责钢材销售的员工俞某将其保管的1036万元分多次转入李某个人账户用于炒股、理财或购置车辆等个人使用。截至案发,李某尚有3208998元尚未向公司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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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上午,汉中市公安局举行涉案赃款追赃挽损返还仪式,汉中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支队支队长郭世汉向受害企业发还被追回的3208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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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汉中公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切实防控经济风险”工作目标,忠诚履职、担当作为,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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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8月,全市共破坏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挽回经济损失940万元,切实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政治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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