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华商二三里以《城固县公证处一公证员“被退休”,两级法院判令撤销》为题,报道了公证员刘艳红休假照顾患病母亲期间被单位递交退休申请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而今城固县司法局多次通知刘艳红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仍然认定其为工人身份,并向城固县人社局提交退休申请。刘艳红到底该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还是工人?记者多方采访一探究竟。
意外
未告知本人以工人身份为其申请退休
今年52岁的刘艳红告诉华商—二三里记者说,2018年9月25日,因其年迈母亲突发重病,她休公休假在家照顾母亲。但让她意外的是,在自己休假期间,城固县公证处临时负责人巨某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城固县司法局报送了申请她退休的材料,城固县司法局随即转报城固县人社局。
同年11月5日,城固县人社局向城固县司法局作出了《城固县人社局关于刘艳红同志退休的通知》(以下简称退休通知)。“得知被退休后,我多次向城固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及公证处提出申诉,但均未奏效。”刘艳红说,“单位单方面报送我退休材料时,我刚满50岁,材料将我认定为工人身份,我入职城固县公证处时确实是工人,但后来一直干的专业技术活,在公证处干了22年,按照规定我应该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属于干部身份。”
“一方面,单位将自己认定为工人身份,不符合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即便到了退休年龄,应该由自己写申请或单位办理退休申请时,应向我履行告知义务。但令人气愤的是,单位并未告知我,这些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刘艳红说。
维权
汉中、城固两级法院判令撤销退休决定
2018年10月31日,刘艳红曾向城固县公证处提交了不提前退休的申请,还附上相关政策规定,并找到县人社局及县司法局领导申诉,但两单位未作出任何答复。见申诉无果,2019年1月23日,刘艳红一纸诉状将此事诉诸城固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退休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城固法院一审判决书
据刘艳红提供的一、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17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行政判决认定:退休通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城固县人社局和城固县司法局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城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第五条第2项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陕劳社发[2005]136号文件规定: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明确了被告在作出原告刘艳红退休通知时适用法律错误。
汉中中院二审判决书
二审中,两上诉人城固县人社局与城固县司法局诉称,城固法院一审适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与陕劳社发(2005)136号文件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份文件失效或不能适用,判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12月30日,汉中中院二审认为城固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城固县人社局和司法局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焦点
到底该认定为工人还是专业技术人员?
其实,此案的焦点就是刘艳红到底该认定为工人身份还是专业技术人员?8月11日,城固县司法局在《关于刘艳红退休舆情问题的回复》中说,2018年9月,因刘艳红已临近50岁,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精神,工人身份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城固县公证处为刘艳红填报了《退休审批表》并报司法局签署主管部门意见,经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刘艳红按期退休,并报送城固县人社局审批。2018年11月,城固县人社局下发批准刘艳红退休的通知。
2019年,汉中、城固两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上述退休通知。9月8日,刘艳红说:“两级法院判决生效后,城固县司法局拒不执行,依然认定我为工人身份,并没有实质性地纠正错误,不但致使我无法回去上班,还多次通知我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我一直想不明白,作为负有法治监督、依法行政职责的城固县司法局,是什么力量导致司法局拒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一条道走到黑?”
回复中还说,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城固县人社局已于2020年1月撤销了《关于刘艳红同志退休的通知》。城固县司法局按照人民法院认定的“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当事人,存在程序违法”进行了纠正。2020年2月4日,城固县公证处向刘艳红发出了办理退休事宜的通知,随后刘艳红向公证处递交了其本人应55岁退休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处召开职工大会讨论了刘艳红延期退休的申请,形成了一致不同意刘艳红延期退休的意见。
回复载明,2020年3月4日召开党组会议,再次研究刘艳红退休的问题,决定同意公证处关于刘艳红按照国家规定的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决定,刘艳红本人55周岁退休的申请,因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目前,城固县司法局正在等待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
9月8日,华商—二三里记者致电城固县人社局人事科,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联系上该局一负责人,了解人社局认定刘艳红为工人身份的政策依据。该负责人表示,他到城固县人社局主持工作时间不长,具体情况不太了解,自己了解情况后再向记者回复。
随后,华商—二三里记者又联系上汉中市司法局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刘艳红的身份认定问题,属于人社部门界定。但关于此事,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曾到城固县司法局沟通,要求城固县司法局按照法院判决,合规合法、迅速处理。同时,该负责人也介绍,像刘艳红这样具有中级职称的三级公证员在全市比较少,刘艳红的公证员资格和职称都没有问题。
律师说法
刘艳红应参照干部身份退休
刘艳红介绍,1996年,她调入城固县公证处工作,1998年4月通过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取得公证员任职资格,1999年1月取得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开始从事公证员工作,同时兼任财务和内勤工作。2002年12月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从2003年1月被聘为四级公证员,2013年11月取得三级公证员(中级)任职资格,从2014年起被聘为三级公证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已满20年,即使从2003年1月起被聘为四级公证员算起,也已满15年。而且自己曾多次被城固县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16年还被陕西省公证协会评为“全省公证质量优胜公证员”。
9月8日,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对此表示,根据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此外,国人部发[2004]63号文第五款第二条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用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常敏安进一步分析指出,依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转到干部(技术)岗位工作且满十年的,其退休条件和待遇应当以干部身份执行。刘艳红于2003年正式转到干部(技术)岗位工作,已满15年,毫无疑问,其退休年龄应当以干部身份退休。
陕西競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育全认为,此事争议焦点是怎样确定刘艳红的退休年龄,是按其原始工人身份还是按其受聘岗位确定。他说,按照劳动部[1995]309号文第75条和人事部[2004]63号第五条的规定,刘艳红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已超过20年且在现工作岗位退休,符合参照干部55岁退休的条件,不应按其原始工人身份50岁退休。
王育全表示,城固县人社局适用计划经济时期颁布的已过时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通知其以原始工人身份50岁退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城固县司法局和公证处在刘艳红休假期间,未通知本人即向城固县人社局报送其退休材料,剥夺了其知情权,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均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对城固县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刘艳红同志退休的通知》予以撤销,完全正确。作为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判决,纠正错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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