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汉中市首例“套路贷”案件

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汉中市首例“套路贷”案件被告人刘某宽、周某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宽犯诈骗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周某美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37万元,变卖已查封、扣押的车辆,并追缴房产2套,没收个人违法所得约15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4万元。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宽与周某美夫妇以民间借贷方式,诱使与王某科、胡某瑞等人签订借款协议,采取提前扣除利息,虚增债务金额,制造短期借款违约金,虚构与债务人无借款关系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范围扩大,与王某科、胡某瑞等人签订借条、借款合同、担保书、承诺书等书面形式,固定非法利息,使受害人在不断变换的借条、虚构的债权人协议、虚增的债务金额中产生错误认识,将高利贷演化为“套路贷”,从而归还非法借款本息,使自己财产受损、被骗。被告人刘某宽采取“套路贷”方式诈骗王某科、胡某瑞2人非法获利50多万元,未遂3万元。被告人周某美在与刘某宽“套路贷”共同犯罪中,参与诈骗1人,参与诈骗金额约15万元。被告人刘某宽以虚假的贷款理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180万元,将其中90万元分别转贷给3人,按高于银行利率的月息2%、4%、5%转贷牟利13.89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刘某宽犯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应数罪并罚。

该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刘某宽犯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美犯诈骗罪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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