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山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查处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加强秦岭生态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勉县检察院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针对某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行为,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勉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勉县老道寺镇牛头山位于秦岭山脉,属于秦岭生态保护范围。2014年11月,汉中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牛头山部分林地,进行采矿和道路拓宽。
县某局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于一年内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131650元。
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2万元,但并未恢复被毁林地。
县某局多次向该公司发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交纳剩余罚款并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然而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并且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破产,被毁林地复原事宜就此搁置。
勉县检察院在接到这一违法行为线索后,迅速组织办案人员前往查看被毁林地。被毁林地地处偏远且道路崎岖,检察干警耗费8个小时徒步在山间往返。
在查明情况属实后,该院针对该局不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于2018年8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对森林资源监管力度,追缴罚款,恢复被毁林地。
同年10月,该局书面回复称,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又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对方称无履行能力,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不予受理,下一步,他们将与县自然资源局、当地镇人民政府对采矿点被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恢复。
针对该局的回复,该院展开跟进调查后发现:截止2019年10月,该局仅对采矿被占林地进行了恢复,而拓宽道路破坏的林地仍未得到恢复,并且剩余罚款至今也未追缴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该院于2019年1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县某局对汉中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恢复林地原状,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办理既向社会公众宣传了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意义,也督促和警示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职、依法行政,实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教育社会面的效果。
近年来,该院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谆谆教诲,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开展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四个最严”等多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底,该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0件,其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中办理72件。
通过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案件,督促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共恢复被毁林地120余亩;督促清运乱堆生活建筑垃圾4000余方;关停、拆除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黏土砖厂3家;复耕土地80余亩;依法监督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影响汉江行洪安全和河道生态环境的项目单位14家。
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领域及资源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2案;提起食药领域、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案。通过案件的办理,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检察官说法
公益诉讼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制度。
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应以实际纠正违法行为,公益及消除公益后续受损的可能为标准。
行政单位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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