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车主喝酒让醉酒同伴驾车酿事故 二人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2020年7月14日晚,何某某(男,19岁,车主)驾驶陕F29**T号小型轿车,载张某某(男,20岁)等人从城固县到汉台区万邦时代广场某酒吧玩耍,期间两人大量饮酒,15日凌晨3时许,车主何某某明知同伴张某某大量饮酒,仍然默许、放任张某某驾驶自己的车,何某某坐在副驾驶位,二人意欲返回城固。后张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汉台区天汉大道中段国贸十字时,追尾碰撞前方正在路口等待红灯的出租车,致两人受伤和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张某某被事故处理民警当场查获。经汉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9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调查,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汉中一车主喝酒让醉酒同伴驾车酿事故 二人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汉中一车主喝酒让醉酒同伴驾车酿事故 二人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明知张某饮酒,仍然默许、放任张某某驾车上路行驶,张某某和何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和何某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严重代价,面临法律的严惩。

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醉酒驾车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一条之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醉酒驾驶是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极大风险隐患,危害后果严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要心存侥幸,肆意酒驾醉驾,生命只有一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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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0-08-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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