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大学本科,系西乡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楼。2009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勉县**镇**村任大学生村官;2012年11月至今在西乡县**镇人民政府工作。
期间,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在西乡县**镇**所工作;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在**镇**办负责合疗工作;2018年9月至今在**镇**办负责民政工作,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任**镇**办主任。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四次下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通知》,明确要求“禁止将收缴的参合资金滞留在个人或其他账户上,做到钱、人、户、票、表五统一。征缴的资金由各镇财政管理,收缴汇总后统一解缴县合疗办基金专户”。
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负责西乡县**镇城乡居民合疗资金的征收、核算、上解工作过程中,将**镇各村、社区上缴的合疗资金存放在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并使用保管的合疗资金共计255万元用于购买邮政银行“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获得红利1.?23786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待向县合疗办缴款时,其将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后如数上交县合疗办资金专户。其中,2015年度,使用3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0.165592?万元;2016年度,使用81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0.377958?万元;2017?年度,使用84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0.279084?万元;2018?年度,使用6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0.415228万元。
2019年4月11日,**镇党委收到县委巡查组反馈黄某某的问题后进行了核查,4月17日黄某某向**镇党委、纪委主动交代自己的行为,将购买理财分红及利息所得共计1.251149万元上缴**镇纪委。同年8月7日县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此案,同年8月13日黄某某将该款转缴县国库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资金专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保管的城乡居民合疗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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