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卡通形象侵权! 转发文章惹出“官司”

11月29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告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并以此为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王某为系列卡通形象“二花”“二树”“二苗”等作品的登记著作权人。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王某独占性授权许可,有权单独以己方名义对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款。2019年5月,汉中某单位在注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转发了一篇文章,该文章创作者在文中使用了“什么?要上班了?” 的“二花”卡通形象图片,汉中某单位转发时并未予以删除,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南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汉中某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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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团队依循“权利审查—行为认定—责任承担”的实体争议审理路径,先行权利审查,确认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权利请求基础。随后,办案团队与汉中某单位联系,核实发现其在微信公众号仍在使用该篇文章,确认其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二花”卡通形象作品的行为。进而,办案团队结合汉中某单位履行的职能,认定其因转发文章而使用“二花”卡通形象不是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通过释法析理引导汉中某单位主动删除该篇文章。最终,经办案团队调解,汉中某单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并决定加强和改进微信公众号的发文管理,以实际行为带动职能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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