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客厅吃核桃,其妻子谷某某发现后将核桃拿走。
随后,陈某某在卧室阳台上找到谷某某索要核桃,被谷某某拒绝,陈某某愤怒之下冲上前去将谷某某按倒在卧室阳台的小床上。
谷某某被按倒以后,双手冲着陈某某的胸口乱打,陈某某觉得自己双目失明后,谷某某对自己照顾不好,气急之下就打算将谷某某掐死。
之后陈某某双手就顺着谷某某的肩膀摸到其脖子上,使劲掐住谷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
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对其掐死谷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谷某某符合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于近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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