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喝酒至深夜12点,后回家休息。
次日 8时 20分许,李某某驾驶其小轿车取道南郑区大河坎镇天汉大道,由南向北行至天汉大道中段时,碰撞到路中隔离栏,护栏飞出又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及隔离护栏损坏。 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63毫克/lOO毫升。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损坏隔离护栏费用,并为王某某支付了车辆损坏维修费用,与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南郑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希望广大驾驶员及社会公众树立安全驾驶意识,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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