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宁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该案是宁强县首例依法宣判的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的犯罪案件。
2020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明在家中和女婿陈某全及其亲友共十余人一起吃饭、饮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
在汉源派出所民警、辅警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赶至现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何某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调查,并对民警拳打脚踢,致民警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赶至现场增援的民警制服。
法院审理认为,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明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何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何清某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在这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此案从立案到审结仅三天时间,快审快结的办案节奏彰显了对疫情防控期间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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