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诉求要合法
扰乱秩序必追责
近日
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1名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新铺镇郑某维修自来水管时与李某(女,40岁,现户籍南郑区新集镇人)发生纠纷,两人口头争执逐渐上升为肢体冲突,双方发生相互撕扯。报警后新铺派出所出警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民警见双方伤势轻微本欲调解,但李某拒不配合也不听民警劝解并反复纠缠无理取闹,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但李某仍不配合,遂依法带至县局办案中心询问。·
7月27日凌晨5时左右民警送其回家遭其拒绝,在派出所值班室滞留长达9小时,造成派出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期间村干部、其母、其兄、民警多次劝解但李某置若罔闻、无理纠缠、高声喧哗、辱骂民警、强闯派出所食堂,造成恶劣影响。
督察队了解情况后立即介入,汇报局领导后,迅速调集警力依法办案,28日凌晨2点,勉县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以案释法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倘若行为过激甚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标明出处,为分享传播之用,非商业用途。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