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利用电子游戏机组织赌博 非法获利106万元被判刑

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非法经营获利,入股者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刘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晚,公安局民警在王尹家将正在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涉案18人查获,并现场查获该游戏厅工作人员周涛(已判)、王大立(已判)、刘虎、李达其、周菲菲等人,查扣具有赌博性质的52个操作基本单元游戏机17台(水游机四台、大小机一台、捕鱼机两台、棋王机一台、狮子机一台、六狮王朝机八台),查扣现金111763元。该游戏厅是周涛(已判)于2014年投资经营的,后被告人刘琦入股,招聘王大立(已判)负责日常管理,并接送参赌人员。经查明该游戏厅在2014年底至2015年2月份期间,发放工资78657元,获利106万元。另查,周涛退赃人民币37万元。被告人刘琦在审理过程中共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6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琦入股周涛(已判刑)开设的游戏厅,该游戏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供赌博人员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赌场利用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非法所得106万元,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琦和周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刘琦入股开设赌场,但未参与该赌场的经营管理,其作用比周涛较轻,系罪责较轻的主犯。被告人刘琦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刘琦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刘琦可宣告缓刑。(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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